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7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平台),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融资性担保机构政策扶持体系,强化融资性担保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创业、知识产权融资等方面的支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杭州市萧山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萧山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杭州市政策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杭金融办发〔2020〕9号)的通知、《萧山区关于深入实施创新强区战略加快萧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20〕1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推进我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增强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能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经济、科技企业、人才创业项目融资难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三农、科技、人才项目、知识产权提供的融资担保。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政策扶持资金,是指每年国家、省、市下达和区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资金。

第二章  补助对象、条件、范围

第四条 补助对象。具有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萧山区内融资担保业务,并经年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五条 补助条件。申报扶持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年以上(含一年),运行符合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重大恶意失信记录。

2、准确、及时向工信部“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和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

3、申报扶持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4、融资担保机构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5、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设立保证金专户。

6、为全区小微、三农、科技、人才创业、知识产权质押企业开展融资担保的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占总业务量的50%(含)以上,且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净资产1倍以上。

7、平均年融资担保业务年化费率不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LPR利率的50%。

第六条 扶持业务范围。融资担保机构为以下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包括联保、分保)业务可享受补助:

1、萧山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字[2017]213号)执行。

2、萧山区域内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种养殖户和农产品加工、收储、购销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萧山区域内科技型企业,经区科技局认定,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4、萧山区“5213”计划企业和参照“5213”计划管理的企业,经区人社局认定,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5、萧山区域内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经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购房、汽车等各类消费性及其他担保业务、区外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得享受补助;单笔年化费率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LPR利率50%的业务不予补助;除知识产权担保外,单户担保额超过1000万业务的不予补助。

第三章  补偿方式、额度和其他支持

第七条 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一)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支农支小业务,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对符合条件的单个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科技担保业务,为科技企业提供年担保费不高于1%的融资性担保。对单个科技企业在同一机构担保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的部分,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对科技担保业务总量达到一定标准的,按《萧山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实施办法》(萧科〔2021〕7号)文件给予业绩激励。

(三)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人才创业担保业务,支持各类人才创业创新。对单笔不超过500万的“5213”计划企业担保业务,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4%给予风险补偿。

(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对企业提供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业务,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3%给予风险补偿。

同一笔融资担保业务只享受以上其中一项风险补偿,不得重复补偿。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年度风险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年度考核奖励。在完成省、市级下达我区支农支小、科技创新、人才创业任务指标基础上,对优秀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年度综合考核奖励。按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业务存量和增量、综合费率、合规经营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15、10、5万元奖励(见附件1)。年度考核奖励资金可用于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业务人员激励。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审核

第九条 组织申报。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联合各职能部门每年按照本细则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每年第一季度为融资担保扶持资金申报与受理时间。

第十条 申报材料。申请扶持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式6份:

1.融资担保业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2.经协作银行盖章(须加盖骑缝章)确认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明细表,并按不同业务类别分页填报统计(附件3);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

4.对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

5.融资担保机构还需准备好以下资料:单笔担保业务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还贷凭证、担保业务收费发票(收据)。

第十一条 审核。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市监管局、区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扶持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审核确定的受补单位名单和补偿金额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融资担保机构扶持资金文件。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足额准备金的,超出部分可计入“其它收益”科目。

第十三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各种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将追缴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融资担保扶持资金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技担保、人才担保具体政策按《萧山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实施办法》(萧科〔2021〕7号)和《萧山区新一轮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5213”计划贷款担保机构补贴办法》(萧人社〔2020〕20号)文件执行。创业担保政策按《杭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26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经区科技局备案的区外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科技担保业务也可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补助不与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相挂钩。

第十八条 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实施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今符合本细则条件的企业,可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本细则由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图片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考评评分表.docx

          2.图片萧山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扶持资金申请表.docx

          3.图片萧山区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明细表.docx

图片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7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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